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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付款,IPO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专项应付款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专项应付款以及IPO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8.关于不动产征迁

根据申报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

(1)2019年7月,公司为配合城市建设需要,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签订非住宅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同意将坐落漕桥村凤凰山建筑面积11,036.99平方米的房屋交于政府拆除,征迁补偿款总额5,599.41万元,其中公司需支付陈士心(征迁范围内部分房产、土地的所有人)415.91万元。

(2)发行人称陈士心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其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均未办理权证,《非住宅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由发行人与径山镇人民政府签署,公司收到征迁款项后将属于陈士心部分的款项转付给陈士心。

(3)除去需转付给陈士心的款项外,公司整体可收到征迁补偿款总额5,599.41万元,其中,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补偿款共计2,451.65万元,征迁范围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760.59万元,故预计可收回金额远大于账面价值,固定资产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4)发行人将已收到的征迁补助款1,379.80万元计入专项应付款,认为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径山生产基地部分权利人为陈士心女士的原因与背景,其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均未办理权证对发行人收到征迁款项是否构成障碍。

(2)结合陈士心持有的房产、土地面积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整体可收到征迁补偿款总额5,599.41万元,其中需支付陈士心(征迁范围内部分房产、土地的所有人)415.91万元的计算方法,是否有第三方评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补充披露公司整体可收到征迁补偿款总额5,183.50万元,其中,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补偿款共计2,451.65万元,余下补偿款对应的补偿内容。

(4)补充披露发行人认为将已收到的征迁补助款1,379.80万元计入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的合理性,并分析如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5)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不动产拆迁的具体进展情况。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3)及问题(5)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4)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及披露事项

(一)补充披露径山生产基地部分权利人为陈士心的原因与背景,其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均未办理权证对发行人收到征迁款项是否构成障碍

1、径山生产基地部分权利人为陈士心的原因与背景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之“1、土地使用权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2001年7月,余杭区潘板镇(现径山镇)漕桥村将其位于凤皇山的原茶山办公楼部分房产及周围土地对外转让,后陈士心取得其中部分土地房产,但未就该土地房产办理产权证书。因径山镇人民政府对该等土地房产征迁时无法将自然人列为征迁对象,并且该等土地房产与发行人本次不动产征迁所涉及的浙(2019)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46839号不动产权证所载土地房产相邻,故将属于陈士心的部分土地房产列入发行人本次不动产征迁的范畴,由发行人代收征迁款后向陈士心支付。”

2、未办理权证对发行人收到征迁款项是否构成障碍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之“1、土地使用权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根据该规定及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确认,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土地可根据相应的政策征迁。

根据受委托动迁单位杭州鸿大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清单》所列示补偿金额及备注,该等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土地及房产已参照有产权证书土地、房产的补偿单价折价计算。且发行人根据《非住宅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之约定,已收到首期补偿款16,798,000元,其余款项中22,398,056元将于发行人腾空全部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16,798,000元将于不动产权证注销且房屋全部拆除后支付,其余补偿款的支付不以产权证的办理为前提。综上所述,陈士心持有房产和土地未办理权证不会对发行人收到征迁款项构成障碍。”

(二)结合陈士心持有的房产、土地面积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整体可收到征迁补偿款总额5,599.41万元,其中需支付陈士心(征迁范围内部分房产、土地的所有人)415.91万元的计算方法,是否有第三方评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之“1、土地使用权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非住宅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并经访谈了解,本次不动产征迁政府部门聘请杭州鸿大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动迁单位,经评估机构对征迁资产进行评估,并最终形成《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清单》。

根据前述补偿清单,陈士心可取得补偿款的明细如下:

陈士心对该等补偿金额确认无误,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补充披露公司整体可收到征迁补偿款总额5,183.50万元,其中,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补偿款共计2,451.65万元,余下补偿款对应的补偿内容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之“1、土地使用权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发行人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签署的《非住宅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及杭州鸿大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清单》,剔除归属于陈士心的部分后,归属于发行人的补偿款明细如下:

(四)补充披露发行人认为将已收到的征迁补助款1,379.80万元计入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的合理性,并分析如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之“1、土地使用权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关于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明确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补偿款明显高于搬迁地块的市场价值,且附有额外的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含有政府补助的成分,否则应当全部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签署的《非住宅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公司在征迁时应停止原有土地上的经营,移交相关土地房产,并上缴相应的不动产证,政府部门给予公司相应的补偿,故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偿款不属于无偿取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同时,补偿协议也未就公司如何具体使用补偿款进行规定或设置额外使用条件。

公司也查询了所在地区相关公司的类似案例情况,如争光股份(创业板在审项目,也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等,认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未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不动产征迁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征迁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已收到的征迁补偿款1,379.80万元计入“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因此,公司将该款项重新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征迁事项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相关征迁收入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相应的征迁范围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入资产处置损益,假设不考虑其他征迁支出,对报告期内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无影响,对征迁完毕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759.47万元,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无影响。”

(五)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不动产拆迁的具体进展情况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之“1、土地使用权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纳入本次征迁范围的土地、房产及设备已停止使用,业务已转移至新基地,目前,径山老基地已移交,处于拆除过程中。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签署的《非住宅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2、取得杭州鸿大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清单》;

3、对陈士心和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笔录;

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等网站上对发行人诉讼信息进行查询;

5、对发行人本次不动产征迁所涉及土地房产的实地查看;

6、发行人就本次不动产征迁事项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1、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01年7月,余杭区泮板镇(现径山镇)漕桥村将其位于凤皇山的原茶山办公楼部分房产及周围土地对外转让,后陈士心取得其中部分土地房产,但未就该土地房产办理产权证书,其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均未办理权证对发行人收到征迁款项不构成障碍;

(2)就本次不动产征迁政府部门聘请杭州鸿大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动迁单位,经评估机构对征迁资产进行评估,并最终形成《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清单》,明确了陈士心可取得补偿款的明细,陈士心对该等补偿金额确认无误,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整体可收到征迁补偿款总额为5,183.50万元,其中,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补偿款共计2,451.65万元,余下补偿款对应的补偿内容为:停业损失补偿奖励18,889,493.00元,装修及附属物2,798,929.00元,一次性综合奖励4,147,708.00元,整厂搬迁补助费647,530.00元,未取得权证房产323,644.50元,以奖代补323,644.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87,569.00元;

(4)发行人纳入本次不动产征迁范围的土地、房产、设备已停止使用,发行人已将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搬迁至新建厂房中,征迁土地房产目前已移交,处于拆除过程中。

2、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就本次不动产征迁政府部门聘请杭州鸿大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动迁单位,经评估机构对征迁资产进行评估,并最终形成《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清单》,列明了陈士心可取得补偿款的明细,陈士心对该等补偿金额确认无误,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将已收到的征迁补助款1,379.80万元计入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相关征迁收入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相应的征迁范围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入资产处置损益,假设不考虑其他征迁支出,对报告期内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无影响,对征迁完毕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759.47万元,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无影响。

3、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2001年7月,余杭区泮板镇(现径山镇)漕桥村将其位于凤皇山的原茶山办公楼部分房产及周围土地对外转让,后陈士心取得其中部分土地房产,但未就该土地房产办理产权证书,其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均未办理权证对发行人收到征迁款项不构成障碍;

(2)就本次不动产征迁政府部门聘请杭州鸿大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动迁单位,经评估机构对征迁资产进行评估,并最终形成《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清单》,明确了陈士心可取得补偿款的明细,陈士心对该等补偿金额确认无误,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整体可收到征迁补偿款总额为5,183.50万元,其中,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补偿款共计2,451.65万元,余下补偿款对应的补偿内容为:停业损失补偿奖励18,889,493.00元,装修及附属物2,798,929.00元,一次性综合奖励4,147,708.00元,整厂搬迁补助费647,530.00元,未取得权证房产323,644.50元,以奖代补323,644.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87,569.00元;

(4)发行人将已收到的征迁补助款1,379.80万元计入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相关征迁收入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相应的征迁范围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入资产处置损益,假设不考虑其他征迁支出,对报告期内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无影响,对征迁完毕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759.47万元,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无影响;

5、发行人纳入本次征迁范围的土地、房产及设备已停止使用,业务已转移至新基地,目前,径山老基地已移交,处于拆除过程中。

好了,关于专项应付款和IPO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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