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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天眼”捕捉到你了吗?

交通违法曝光

文明交通作为城市文明的缩影

是城市形象的名片

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是主角

然而总有一些人的行为

与城市文明形象格格不入……

枣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每天对

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自觉遵规守法,安全文明驾驶。

No.1 鲁DW321M

违法时间:2024年07月12日09:54:55违法地点:G206通张山子路口违法行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处理:罚款200元,记1分

No.2 鲁DP726D

违法时间:2024年07月10日13:27:14违法地点:兴中路与台北路违法行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处理:罚款200元,记1分

No.3 鲁D3217A

违法时间:2024年07月08日18:46:22违法地点:运河大道与阿里山路违法行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处理:罚款200元,记1分

No.4 鲁DD90073

违法时间:2024年07月05日19:32:57违法地点:文化路与鲁班路违法行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处理:罚款200元,记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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